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准入制拟放松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0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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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共7章63条,包括总则、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征求意见稿完善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程序,明确了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外国企业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外资企业”。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外国企业也即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而“外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则是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此次的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界定了代表机构的性质和业务范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征求意见稿,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之外,外国企业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此即确立了以登记制为主、核准制为辅的原则。而按照旧有规定,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而审批按不同行业分别由对外贸易部、人民银行、交通部、民用航空总局,以及其他相关的主管委、部、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