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灾区还将有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0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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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表示,为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我国减免税收预计超过202.3亿。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还表示,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在需要的情况下,政府可能出台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述规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具体灾情,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给予受灾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等。汶川地震使不少灾民丧失劳动能力,进而失去纳税能力。19日公布的《优惠政策》尚未对这部分群体的优惠政策做出明确规定。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则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免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150-2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具体的起征点由各地确定。在上述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只要对受灾地区纳税人从高执行起征点,就可以使不少纳税人免去纳税义务,从而促进灾后重建工作的展开。卢洪友表示,总体的损失要到救灾告一段落以后才能最终统计出来,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进一步修订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