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数据财产权亟需法律层面明确界定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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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本质,就是处理投资人与筹资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数据对金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央行原副行长吴晓灵认为,在将大数据运用于金融行业的过程中,不能以牺牲个人数据财产权为代价,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终极目标是让人类更安全、自由。数据资源已经成为财产,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等技术的运用,使得企业和个人更多的行为可记录、被记录、可分析和被分析。吴晓灵表示:“既然是一种财产,就应该明确数据的所有权。数据能带来价值,是一种资产,明晰产权是建立数据流通规则和秩序的前提条件。”吴晓灵认为,数据所有权的总体原则是:谁的数据归谁所有,没有任何主体指向的数据是公共资源。具体来说,关于一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特征、财产、行为等方面的数据,归这个主体所有。就一个自然人而言,关于这个自然人的特征、财产、负债、行为、健康状况、爱好等等数据,均该归该主体所有。机构为客户服务所产生的数据,归机构与客户共同所有。公共数据,是指政府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信息,比如行政许可、法院诉讼等,这些信息因政府和法院的强制力而产生,对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履约能力有一定的影响,涉及公共和他人利益,因此应加大公开力度。无主体指向的数据,也就是脱敏后的、没有指向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数据,就具有公共资源属性。这类数据,吴晓灵认为除非涉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问题(如基因数据等),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这类数据的持有机构,应当负责加工处理并向社会提供这类数据,并可因此收取费用。比如社会资金流向的地图、商品和物流图和金融生态状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