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从多个层面进行了完善和修订,其中,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条件将大幅提高,有望带动行业进一步整合。与此前版本相比,新修订的《办法》对期货公司5%以上股东实收资本和净资产的要求从3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三)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对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净资本和净资产等硬性要求是首次明确。目前仍有东方期货、东华期货等少数公司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其中又以东方期货底子最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17年公司净资本仅3600余万元。值得注意的还有,新修订《办法》对期货公司境外股东的表述,从此前的“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调整为了“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境外股东”,这样的调整显然是为将来的外资控股期货公司留下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