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开始再次审议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如意见一致,此次修改过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次草案特别修改:“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修订草案原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有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由于目前我国关于节能目标实施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的制度,各地方都对目标方案有责任。所以实行目标责任制应要求本地政府对节能目标负责任,同时接受上级政府的考评。此外本次修订案还删除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办法”。将该问题的决定权交由国务院。而原第五十二条提出的要求重点能源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师,由于各方面意见不一致,这次也被从草案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