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7日晚间发布通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对上市公司提出八项条款,规定重大信息不得提前泄露,不得有选择地单独透露、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以消息不确定为由拒绝信息披露。通知明确,上市公司有关股价的敏感重大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根据通知,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事项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在发生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的情况下,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规定上市公司应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相关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股价在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两成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在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应承诺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