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约束央企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收购、兼并行为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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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在海外的投资行为有望得到较好规范。国资委近日通过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央企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同样需要备案或核准的,还有央企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个人境外代持的行为也将得到规范。《办法》指出,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央企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央企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此外,《办法》明确,境外企业应当遵循央企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央企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在部分央企的金融衍生品巨亏发生较长时间后,国资委才出台《办法》,可谓姗姗来迟。《办法》的出台,或许也说明央企在海外的投资存在较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