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开展境外收购须先向发改委送报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09/06/24
0
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称,国内企业开展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的实质性工作前,应向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据路透社的报道,发改委网站19日刊登的通知称,企业针对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他权益的收购以及竞标项目,要遵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国家和企业发展战略以及企业自身实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企业报送的项目信息报告应说明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和尽职调查情况、收购或竞标的基本方案和时间安排等。发改委称,如果发现项目存在明显的重大不利因素,将在收到项目信息后出具的确认函中特别备注以提示风险,并将在项目核准时严格审查,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应慎重决策。根据发改委2004年颁布且至今仍在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资源开发以外的大额用汇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需由国家发改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