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意见》),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意见》提出,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同时,在体制上要进行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在权责归属方面,《意见》强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要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意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提出了五大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