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旨在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先行先试,探索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城市建立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机制。《通知》指出,从2019年起,中央财政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约20亿元资金,支持一定数量的试点城市。试点期限暂定为3年,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的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试点城市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在试点城市的选择方面,《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择优确定辖区内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县区)、省会(首府)城市所属区县、国家级新区。地市级行政区少于10个的省、自治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共7个省区)及5个计划单列市,每年确定1个试点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每年确定2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