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将考虑公众参与和风险评估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19/05/20 0

国务院日前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的规划、安排和决断,与一般行政决定不同,往往具有重大性和影响性。但实践中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和约束性不足,实践中违法决策、随意决策等问题突出。为解决上述问题,《条例》通过“列举+排除”来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列举的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解释,《条例》通过“列举+排除”来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是考虑“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大”难以统一量化。此外,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各级政府决策的影响面和侧重点也各不相同,由国家立法统一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并不现实。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排除适用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熊选国称,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属于中央事权,政府立法决策主要是依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来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主要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来执行。《条例》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条例》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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