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长制、湖长制看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管理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19/01/30 0

2017年12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到2018年年底前在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据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在1月24日水利部召开全面建立湖长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目前我国已在全国1.4万个湖泊(含人工湖泊)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2.4万名,其中,85名省级领导担任最高层级湖长。此外,还设立村级湖长3.3万名。湖长制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将河流与湖泊的生态环境管理,与官员的乌纱帽挂钩。发达国家的生态环境管理,采取的是其他方式:一是公民环境运动,提升公众环境认识,这个在欧洲尤其突出。二是法律制度保护,把法治化扩大到生态环境保护,非常严格;此外,在决策过程中引入环境影响评估。三是经济手段,建立在环境经济学基础上的一套经济制度,如碳排放市场、污染者付费,把传统经济领域外部性的问题纳入到经济范畴。而中国的情况则与此不同,中国是大政府、强政府,环境保护除了经济、法律和政策手段,还采取了行政手段,河长制、湖长制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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