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个人隐私信息将触犯刑法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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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将就刑法第七次修订进行审议。当今中国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往往成为“公开的秘密”。很多人都经历过信箱里塞满了写着自己详细姓名、地址的广告信件;电子邮箱经常被大量垃圾广告邮件堵塞;手机甚至家里的电话时不时被陌生人打进,问要不要买保险……而当事人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些个人信息是如何被泄露出去的。现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如果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在商业、金钱利益的驱动下,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掌握大量公众信息,因为公民同这些单位打交道往往需要填写各种单据,如果不加强这些部门的责任,公众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被垃圾广告、垃圾邮件骚扰还是小事,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银行账户被盗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