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提高缓解了外界忧虑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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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该《规定》为8月1日已生效实施的《反垄断法》配套法规之一。按照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规定》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这意味着,商务部负责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执法已经明确。与之前草案相比,《规定》中需上报交易的门坎要高。《华尔街日报》评论道,这些标准表明,达到申报要求的交易并不会像一些律师最初想象的那样范围广泛,而且涉及的申报工作也不会那么繁重。这个规定的最终版本和草案之间的差别看来是中国官员和国际反垄断机构进行深入讨论后取得的结果。美迈斯律师事务所驻京律师布什说,相比之前的草案而言,最终确定的申报门坎更加接近眼下国际通行的最佳惯例。虽然从数字上看,设定的营业额门坎相对较低,但仍在国际上成熟的反垄断法对营业额的界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