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国家工信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备受关注的新能源汽车“双积分”办法正式出台。《办法》首先划定了“双积分”的考核范围: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这意味着纳入考核体系的车企数量增多,降低了不设定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用车企准入门槛(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5万辆的乘用车企业,调整为不满3万辆),促使更多乘用车企业加入新能源汽车生产。对于“双积分”的考核时间,《办法》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此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曾称,2018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分别达到8%、10%和12%。另外,《办法》还规定了积分的结转使用方法。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90%。(LJ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