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规范职工持股切断主辅业灰色通道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08/07/01 0
    经过两年筹划后,国资委正式对《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下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出台后的该文件,将有助于杜绝国有企业和子企业之间、主业和辅业之间的利益输送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并为新改制企业整体上市扫清政策障碍。
    《意见》分为三大部分,分别从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和投资企业的关系三大方面,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加以规范。国资委解释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并不在《意见》规范之内。
    根据该《意见》,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对于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该《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但《意见》对科研技术企业的职工持股问题持鼓励态度。《意见》提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针对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意见》表示,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企业股权。
    为防止主辅企业间主业交叉、杜绝主辅业公司之间输送不正当利益,《意见》规定,除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意见》同时要求,国有企业应加强管理,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总金额等情况。
    曾参与该《意见》起草的上海天强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意见》原本计划去年就推出,但由于电力职工持股问题一直未明,所以直到今年4月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后,才在本月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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