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4日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的名称已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主要是针对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出的规定。此次国有资产法审议将从严掌控董事长兼经理的行为。国有资产法草案原来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建议同一人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还在于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和监督存在问题,由此导致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一时难以完善从而出现各种问题。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希望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提出,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分设,有利于形成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实际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掌握。据此,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