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后的建筑质量问题追究有了法律依据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08/06/13 0
    “5•12”汶川大地震之后,震区学校大面积垮塌、造成师生严重伤亡的事实令人震惊,国内各界纷纷对此提出质疑,相当一部分受难学生家长要对建筑质量问题提起诉讼。这成为政府部门要解决的一个“大难题”。现在,追究建筑质量问题有了法律依据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该《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我们看来,这一规定为追究地震中严重损毁的公共设施和建筑质量问题,提供了一条法定依据。由于该条例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执行得当,应该能够对一些过去的建筑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对于告慰震区死亡人员的在天之灵、稳定灾后恢复重建的秩序、完善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负责任的形象、追究建筑质量问题等多个方面都极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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