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核电业将实行长达15年的税收优惠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0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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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能源短缺、环境压力巨大的情况下,核电成了国内能源发展的“特保儿”。除了在投资建设上支持外,中国还对核电实行了长达15年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明确了鼓励核电发展的税收政策。《通知》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同时,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