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电力职工持股无助于电力体制改革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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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部分电网企业职工在发电企业中持股,进而引发不公平竞争、利润转移等问题,国资委等四部门19日发布“禁令”:电网相关人员不得当区域内发电企业“股东”。已持有股权的,应自《意见》印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电网企业其他职工自《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增持股权。目前,在电力企业中普遍存在职工持股现象。2002年国家确定厂网分开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后,这些职工持股的电力企业因为与电网系统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成为滋生腐败和关联交易的土壤。此前国资37号文件曾紧急停止电力职工持股电力企业,但收效不大。可以预见,这项工作——因为牵涉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调整——开展难度将极大,不排除重蹈覆辙的可能。更重要的是,禁止电网有关人员不得当区域内电企股东的政策可能对于电力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于事无补,因为职工不做股东,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其他利益相关者。我们认为,电力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最重要的是确保在改革的过程产权转移公开公正以及实现“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电力系统改革总体目标。类似的老政策反复重新出台,意味着电力体制的改革,还是旷日持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