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上市公司大股东恶意圈钱、做庄都要坐牢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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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正准备推出《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新追诉标准涉及到的五类犯罪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造成公司“失血”,侵害投资者权益,是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存在的棘手问题。对此,刑法修正案新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承担刑事责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现象,在目前的证券、期货市场中时有发生。新标准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即属于“情节严重”。第一种情形是以持股优势、资金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的,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情形,规定为追诉标准。业内人士解释,规定30%的持股和成交量比例的理由:一是根据证券部门的实证调查研究和市场统计测算,30%的持股和成交量足以对该种证券价格、交易量产生主导性影响;二是证券法规定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必须履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第二种情形是针对操纵期货市场的持仓优势、资金优势所作的,将持仓比例规定为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