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与联合国国际法院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16/07/19
0
此次对南海问题进行仲裁的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并不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的国际法院(ICJ),更不具备ICJ进行民事司法裁判的权力。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是历史悠久的国际仲裁机构,根据1899年《海牙公约》设立。1913年常设仲裁法院有了固定院址——由美国卡内基基金会援建的“和平宫”。二战结束后成立了联合国,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成立了国际法院(ICJ)。两所法院不仅都在海牙,而且同样位于“和平宫”内,因此常常引发媒体、政府的混淆。ICJ是联合国下属六大机构之一,是具有明确权限的国际民事法院,其仲裁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向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但PCA的权限却是相对含糊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庭,只能在争端当事双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争端的调查、仲裁和调解,且究竟适用国际公法或私法也一直是争议不绝的事。常设仲裁法院(PCA)现行的组织架构和规则,是仿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NUDCI)的体制建立的,因此更像一个商务仲裁机构,而不像一个法庭。PCA日常事务由“国际局”负责,每个缔约国可最多推举4人进入PCA法学家名册。截止目前,批准了《海牙公约》关于PCA条款的国家已达115个,因此法学家名册最多可达460人(实际远没有这么多),这些法学家并无固定任期,一旦有国家或实体申请仲裁,当时双方可以从法学家名册中挑选成员组成仲裁庭,并在仲裁开始前商定各种规则,如工作语言、适用法律等,仲裁过程不公开,结果则由当事方自行选择公开与否。中国分别在1904年11月21日和1910年1月26日签署了两份《海牙公约》,是两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参加国,也是PCA的创始会员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直到1993年7月15日才致函PCA秘书长宣布恢复在PCA的活动,同年10月24日才正式承认《海牙公约》,此后中国一直指派满额(4名)法学家出任PCA法学家名单中的候选仲裁员。不仅媒体、公众,许多政治家似乎也混淆了PCA和ICJ的概念,如2016年2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谈及中菲这场“官司”时表示,“应遵守联合国的仲裁”。如前所述,“联合国的仲裁”只能由ICJ而非PCA来作出,历史比联合国长近半个世纪的PCA并不具备这样的权威,只有ICJ的仲裁结果才具备“必须遵守”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