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人的理论假设与制度安排

来源: 转载自中经专网 发布日期: 2008/01/14 0
    (中经评论•北京)我国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可以概括为分权化、市场化和公司化3个发展阶段。分权化为营造竞争环境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作铺垫,而市场化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保证。遗憾的是,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与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本文以修正理论假设为切入点,围绕制度安排和意识形态领域创新等方面问题进行剖析,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和对策。
    一、国企人的理论假设:去主人化
    我国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是基于国企人是国家主人这一特定理论假设,要破解国有企业改革的难题就必须从理论假设入手,在理论上寻求新的突破。
    新中国成立后,生产资料收归国有,我国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并开办了几十万家国有企业。当时的国有企业对建国初期实现赶超型工业化战略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一直以来,我们在理论上把政治上当家作主与经济上产权所有等同起来。把国企人假设成国家的主人、企业的主人和生产资料的主人,有意无意地混淆了国企人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和经济权利,有时甚至将这3个不同范畴的概念抽象化,简单地混同起来表述国企人的一般特征,将国企人假设成意识形态高度一致且缺乏个体利益导向的超理性、超经济甚至是超现实的同质原子人集合。长期的实践证明,这种抽象的“主人”假设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并制约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正如诺思所言:“传统的行为假定已妨碍了经济学去把握某些非常基本的问题,对这些假定的修正实质上是社会科学的进步。”
    计划经济体制及其国有企业的理论假设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假设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一是通过国家制定详细的计划,然后层层下达落实到国有企业,试图人为地实现供求平衡和完全信息;二是将几十万家国有企业设置成一家超大规模国有企业的加工车间,从而把交易费用抽象掉了;三是把国企人假设为企业的主人,使他们的个人偏好表现为高度一致的社会福利函数,籍此构筑经济人最大化行为的完全理性境界。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旧体制的理论假设已阻碍了国企人作为利益主体参与市场交易与竞争,不利于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因而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必须及时给予纠正。体制改革以来,通过分权化逐渐使国有企业从“国家本位”回归到“企业本位”,这在理论上无疑是一种突破,但是,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论突破还不够彻底。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就必须从源头上澄清一些理论问题,修正对国企人的假设前提,重构国有企业的理论体系。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交易是各个具体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商品产权交换行为,交易主体利益独立化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要素主体产权界定清晰是企业经济乃至市场经济的根本。因此,在理论假设方面应该使国企人包括经营者和劳动者从抽象的“主人”回归到具象的主体,从“企业本位”向“主体本位”转化。即去主人化,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国有企业的职能、产权和人事安排:去政府化
    科斯和诺思都主张要解析人类行为最大化的目标函数集合,就必须通过对其背后的制度结构的研究来解决。诺思认为,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它确定和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在科斯看来,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就无需创办企业,正因为交易费用永不为零,所以产生了能以权威替代价格机制的企业。而“作为市场替代机制的企业,其存在和绩效取决于政府、取决于法律。”政府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机构,“政府的核心职能涉及市场运行的基本框架和社会福利的基本要素。”其经济职能主要包括:消除垄断、克服外在性、保障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政府失灵会导致经济主体行为的扭曲。为了减少或避免政府对经济运行造成负面影响应从以下3方面采取措施去政府化。
    (一)国有企业职能去政府化
    在我国,政府、市场与企业三者产生的逻辑顺序被颠倒了,先有政府再有企业,最后才有市场。这种颠倒的逻辑顺序是导致市场、政府和企业的经济关系紊乱,特别是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紊乱的重要原因。过去我们试图用政府主导下的计划体制替代市场体制,即用“看得见的脚”踩住“看不见的手”。国有企业运行在政府控制下而不是市场机制中。混淆了政府与国有企业的职能,使得国有企业不得不追求多重目标,承担了企业之外的许多职能。转型后,因为交易费用、产权安排等因素对经济的制度结构和运行产生了强有力的制约作用,使得大多数国有企业难以适应,加之经济体制改革赋予国有企业许多新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国有企业不堪重负,频频陷入困境。因此,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就必须使企业职能去多元化和去政府化。
    (二)产权安排去政府化
    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是以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如果制度运行没有成本,那么,政府对产权的界定和改变就失去了对经济增长的意义。但是,交易费用在现实世界不可能为零,因此,产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增长,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产权制度阻碍经济增长,或者只能保持很低的经济增长,因为,这时的产权激励功能不强,甚至产生负激励。国有企业从“企业本位”回归到“主体本位”,除了在理论假设上有新的突破外,还必须依靠制度安排来实现。制度安排的首要问题就是界定利益主体。国有企业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管理层和职工等,尽管从理论上说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的不同时间和不同层面,各利益主体的效用函数却存在较大的差异。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其效用函数中,政治因素总是被排在第一位。而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效用函数中仕途是最重要的因素。国企职工虽然拥有人力资本和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但是却难以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所以,产权安排的关键在于如何从理论上解决从“主人”到“主体”、的转换,即将共同所有的那部分资产权利具体化,如通过国企人持有股份、基金或债券等形式,落实到各要素主体的身上。“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建立个人所有制。”在现阶段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财产的法律制度,通过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试验,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最终使政府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完全退出。对产权安排去政府化的普遍质疑是政府作为投资者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我们认为,必须通过立法,即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类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如果政府不能通过立法来保障自己作为投资者的权益,那么又如何保障社会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呢?
    (三)国有企业的人事安排去政府化
    卢晨辉等(2005)认为,支配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是两条规则:一是体现在面上的,从产权、预算约束、经营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等方面来表现的明规则:二是意识形态的“执政党一国家”对企业的“指令一服从”关系的潜规则。在影响国有企业的运行中,体制改革以来,虽然政府在对国有企业的人事安排方面也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改革措施,如取消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和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等,但这些措施大都未能真正触及政府和国有企业在政治和法律方面不平等的地位。正是明规则的修改和潜规则的不动,决定着国有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又受到意识形态的控制与约束。政府仍然一如既往地高高在上,对国有企业发号施令。如果政府、国有企业和国企人都是独立平等的主体,他们之间只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各自的行为只受法律的约束,就不存在谁对谁发指令和谁服从谁的问题了。
    三、国企人的意识形态:去刚性化
    国有企业无论何种改革实践都应是以意识形态上政府干预的松懈为前提。我们认为,对国企人的理论假设由抽象的“主人”转变为具象的市场主体,是制度变迁进而制度安排的重要理论基础。它不仅涉及经济领域的产权界定,而且还涉及到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变革。诺思说:“政治和经济制度的结构(与变迁)理论一定要与意识形态理论相结合。”诺思认为,个人效用函数远比新古典经济理论迄今为止体现的简单假定复杂多了,原因是意识形态在起作用。并进一步指出成功的意识形态具有节约费用和克服搭便车的功能,它是动态的、可变的,是减少其他制度安排成本的重要的制度安排。勿庸置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经济体制转轨时,国企人的意识形态必然会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随着市场交换的普遍化,市场竞争和等价交换的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国企人首先会面临着成本-收益的选择,当机会成本无处不在,交易费用不断发生时,人们对各种事物的价值判断也会由抽象变成具体。在制度转型或变迁的过程中,国企人逐渐学会按照自己的约束集,选择交易费用(机会成本)最小的行为模式来获得最大的收益或便利。随着利益导向作用的不断增强,国企人对产权的重视角度也将逐渐从政治权利转向经济权利。由于人们追寻自我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天然存在的,如果制度安排不当,人们的约束集就会变得模糊甚至无效,国企人违规犯法也会接踵而至,国有企业不经济便成为普遍现象。
    人们的意识形态会随着体制变迁而不断变化,在不同的体制结构中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和目标偏好是不同的。计划经济体制强调主人的无私奉献,而市场经济体制却主张利益主体的等价交换。一直以来,国企人俨然成为超经济的同质原子人。就整体而言,国企人被假定为意识形态高度一致的群体,他们所追求的是未来的抽象的整体利益;就个体而言,每个国企人都被假定为同质的无产者,人力资本和要素投入的差别被抽象掉了,既没有要素报酬的要求,也不存在要素报酬的差异性。国企人工作的目标不是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而是为了实现将来的整体利益,从而忽略或放弃当前的个体福利。由于没有要素报酬及其差异性的要求,因而国企人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平均主义盛行和工作效率低下。这种缺乏创造性的动态效率低迷比资源配置的静态效率低迷更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事实上,身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企人,物质生活还不富裕,仍然具有资源稀缺的焦虑和提高生活品质的冲动,这就决定了在制度变迁进程中国企人的利己偏好。他们只有作为市场交易的利益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才有可能在与其他各类利益主体的竞争和博弈中获得利益。因此,把国企人假定为没有资源稀缺和利益之虑的主人显然是脱离实际的,是与市场的运行法则不相符的。旧体制的理论假设前提,忽略了意识形态随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变化的动态性。一般地,当生产技术水平较低资源稀缺时,人们为了生存的需要必然更多地选择利己;而当生产技术水平较高资源富足充裕时人们则更多地选择利他。同样地,在相对完善和稳定的制度下,人们对未来有更多的预知,就会更多地选择利他;而在制度变迁或制度不稳定、人们对未来不可预知时,心态自然就比较浮躁,因而,会更多地选择利己来减少制度变迁的风险。当前,我国正处于制度变迁时期,生产技术水平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人们选择利己多于选择利他也就不足为奇了。很显然,那种试图以刚性的一元化意识形态来约束人们行为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如果政府不重视意识形态的变迁,不加大意识形态教育的投资,而一味地坚持刚性的一元化意识形态。那么,滞后的意识形态势必成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障碍,严重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总之,我国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必须通过立法形成有效的制度安排,确立国有企业和国企人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国有企业和国企人逐渐摆脱政府的约束和控制。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法制化阶段,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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