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数年之后,国企改革已进入深入区,国有资产管理也进入轨道。然而,随着《国有资产法》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许多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又被“翻”了出来。日前,在北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对许多问题提出了质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表示,“国有资产是我们的家底,老百姓对它的流失非常担忧,很关注这方面的问题”。现在讨论这部法律草案,代表了人民的呼声。对于国企利润的使用问题,何鲁丽表示,“国企利润的创造者是人民,也应由人民共享其利润”。
人大委员们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国有资产“贱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认为,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形式或手段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物权法通过后,情况有很大好转,但保护国有资产仍非常迫切。“有些情况令人痛心,有的国有企业,而且是效益相当好的企业,上缴税费达到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低价折股就变成个人的了”。收购者用银行贷款作为股权,再用企业的利润还银行,还完后这些钱就变成他自己的了。此外,还有人大委员表示,除了要防止“贱卖”,还要防止国有企业“贵买”——国有企业以昂贵的价格收购其他企业,通过“贵买”进行利益输送,这也是一种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现有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也有人大常委提出需要改革。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国梁表示,国企改革以来,始终困扰国有企业管理的体制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明确与理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他认为,现行的以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所带来的弊端,但是又产生了许多特殊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国资委更像是一个超级经营公司”,它以国有企业的经营利润为考核指标,并且选拔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这样的监管体制既不符合《国务院组织法》、《公务员法》的规定,同时也不利于从根本上约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因此,《国有资产法》不应只是一个授权行政机关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律,而应当是一部约束各级行政机关干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
上述这些意见,显示了全国人大希望更多地介入国有资产监督的倾向。近几年,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国有企业在完成基本的改革之后,经营规模和获利都在扩张。据估算,2007年,仅中央企业全年就可能实现利润达到9800亿元,同比增长达30%。在这一背景下,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将是一种能影响资源配置的重要权力。各级人大过去多被视为“手”,即只有开会时投票的功能,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表态来看,人大是希望把这块权力由“虚”做“实”,发挥更多的监督作用。
事实上,在审议中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中已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然而,从利益集团的分析框架来看,国有资产到底是谁的家底?何鲁丽所说的“人民”,实际上是一个很虚的主体。在现实之中,各个利益集团则是国有资产收益的最大受益者。因此,要实现“人民共享国企利润”的理想,恐怕还需要在分配国有资产利益中进行艰苦的改革和“斗争”。
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各级人大要想对国有资产监督有更大的影响,不仅要面对财富分配问题,还必须面对利益集团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