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引发的劳工损害将会持续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07/12/20 0
    自今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新《劳动合同法》以来,随着离2008年1月1日这个执行起始日越来越近,其对企业和市场的冲击也越来越大。由于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的部分条款存在争议,部分企业赶在年底前“突击”裁员或改签新约以规避新法。
    不久前,华为、沃尔玛在中国都出现了突击解约事件。日前,在香港上市的玖龙纸业的东莞工厂,又有数百名员工早前因不满资方因应新法提出的新合约,发生罢工事件。为了防止突击解聘事件出现,一些地方政府紧急启动了应急机制,以制止企业的大规模解聘。据报道,近日上海有两家中介派遣机构想要为2000余名劳动者办理集体退工手续,引发上海闸北区劳动部门启动了区失业预警“快速反应机制”,与区总工会双双联手,制止了两家企业涉及2000余名员工的退工事件。在广东省,劳动部门也紧急出台了相关条例,制止企业的集体解聘行为。
    一部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主要目标的《劳动合同法》,何以在全社会引起如此大的波澜?如果超越劳动者应不应该保护的问题,在我们看来,有很多东西值得深入思考。从公共政策制定来看,也有很多地方值得总结和反思。
    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宗旨很简单,加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要求雇主更多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在“以人为本”的大背景下,加强保护劳动者权益无可厚非。但问题是,新法律是否矫枉过正?一旦它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通过,那么在全国就有了统一的权力。然而,这些修订是否超出了当前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发展阶段?
    引起争议最大的地方,是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有权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企业看来,这意味着这些员工在不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有可能成为永久员工。此外,一些其他向员工利益倾斜的条文,也引起了市场很大争议。
    从中国发展的趋势来看,加强劳工权益保护是大趋势。但是,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治改革都有自己的阶段,中国的法律发展也要与这个阶段相适应。公共政策制定要考虑政治的现实操作性(《劳动合同法》也是公共政策的一种)。对劳动者而言,有比目前的权益保护更重要的权益吗?我们应该严肃地承认:有!这就是工作权。正如中国官方曾经向西方国家强调,中国的人权首先表现为生存权,然后才表现为发展权。这对于中国当前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同样适用——劳动者首先需要工作权,然后才要求更多的正当权益保护。这是中国的现实。
    这种看法不能反着理解,以为是拿工作权去压榨劳动者的权益,而是将什么放在最根本之处的问题。玖龙纸业集团董事长张茵曾向中国商务部的官员表示,新《劳动合同法》借鉴欧洲劳工法,以合同制处理劳资关系,但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国内低素质劳工占多数的现实国情,在保障劳工权利的同时,应考虑企业用人的灵活性,这样才能达到和谐社会。张茵表示,“要保护基层劳工,我相信企业更能接受调高工人最低工资的做法。但在新法下,连聘请临时工都要签合同,企业解雇员工有困难,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对企业影响很大。”
    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都必须根据现实国情,必须考虑什么是对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最有利的。我们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对此考虑得并不足够。如果强行执行下去,就会像张茵对商务部官员所表示的,“这不是保护他们,他们将来会失业的,这是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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