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三类规避行为如何处理?
来源: 转载自北京安邦信息
发布日期: 20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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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近期通报了目前根据调查了解到的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刘继臣指出,第一是劝说、辞退甚至胁迫职工辞职。近期,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对一部分工龄比较长的职工,用人单位采取了要求辞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是为了规避工龄10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客观上在部分区域内已经引起了连锁反应,甚至在一些小的范围内形成了一种风潮。第二是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第三是裁员,非法裁员,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少数用人单位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刻意降低用工成本,意在逃避和减轻责任。”刘继臣说,“实际上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毫无疑问,如果真按总工会人士的标准办事,只怕全国大部分企业老总都要被抓进监狱了。这部《劳动合同法》从实际效果上讲,利益伤害最深的恰恰就是这部法律想保护的弱势群体。